日前,天津市客运管理处出台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车站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风景名胜地区,公园和大型公共场所、宾馆、饭店、商场、旅社、医院、招待所等客流集散地,由单位占地联合组建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车站的,均由客运管理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站应当向全行业开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垄断业务,必须按照市场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入站费,使用财政局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站统一收费凭证和市客运管理处监制处监制的站证,管理人员须经市客运管理处统一培训,合格的由市客运管理处核发服务证章后,方可上岗值勤,凡未领取《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的车辆不准进入客运出租汽车车站招揽业务;客运出租车驾驶员进入客运出租汽车车站应当依次排队、按序停车、服从调派,不得远离车辆并依次提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载、垄断业务、强行招揽乘客、野蛮经营,不得私自雇用无业人员揽客。出租车驾驶员不遵守上述规定,经营性客运出租汽车车站不向全行业开放的,市客运管理人将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摘自《今晚报》